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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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五八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一0八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溫耀源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