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美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 楊金芳 於民國96年09月26日偕 劉美邱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案外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案外人自民國100年03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新臺幣共計98,37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依約保證人須負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