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09號聲請人 戴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處分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及地號、建號、權利範圍。
三、 戴華圳 最近一年內日常生活費用、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聲請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蘇汪甄 依法完成財產清冊開具之證明文件。
五、戴華圳之親屬系統表(含父母、子女、兄弟姊妹)與上開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及上開親屬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對於處分不動產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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