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7號原告金龍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得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律師
楊博勛 律師被告得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義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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