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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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附民原告 吳靜佳 附民被告 許弘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許弘松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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