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1號原告 歐悅瓊 上原告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①起訴狀繕本二份、②台南市○○區○○段○○○○號、943地號最新之土地登記登記第一類謄本、③台南市○○區○○段○○○○號最新之土地登記登記第一類謄本、④台南市○○區○○段○○○○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⑤台南市○○區○○段○○○○號最新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理由
一、按提起訴訟,除應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提出當事人書狀外,依同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尚應提出書狀之繕本始符規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之訴,固提出起訴狀,然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二份起訴狀繕本,無從併為送達予被告二人,而有上開起訴程式不符之情,有定期先命補正之必要。及原告請求撤銷或確認之土地及建物共計5筆,雖已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之第二類謄本,惟列印時間均為103年8月4日,該五筆不動產現是否仍與被告二人有關尚有疑問,有併命補正最新謄本之必要。
三、另原告為大陸地區人士,居住於大陸地區,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達成之協議,訴訟文書之送達流程,需由本院發函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由該會發函囑託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再由該協會發函囑託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協會送達,因此,每次訴訟文書之送達,因上開公文往返需耗時四個月,原告對於本件訴訟如委任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士為訴訟代理人,或指定臺灣地區之送達代收人及送達處所,即能加速本件訴訟之審理進度。因此,原告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需經大陸地區相關單位認證),如指定臺灣地區之送達代收人及送達處所,則請具狀載明送達代收人之姓名及住所,日後即逕為對該名送達代收人為送達,以符合法定程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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