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八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