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五三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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