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三四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宋高文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借款約定條款第十四條載明「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自願受貴行所在地之法院審理之(即拋棄關於法院管轄之抗辯權)」,依上開約定觀之,兩造已合意由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所在地即台南地方法院管轄,是兩造就本件訴訟既已合意定管轄法院,原告復向本院起訴,顯係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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