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八六九號確定判決,關於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㈠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㈡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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