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屏東縣屏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仁宏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蔡淑媛 律師 歐陽志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五號被告 曹釗基 觸犯偽造文書罪嫌,牽涉本事件之裁判,經於九十年七月三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件刑事訴訟業經終結,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院正刑廉九十訴九四七字第九二九七號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郭蘭蕙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