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淩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淩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