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用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逸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承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丁○○
丙○○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借用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簡色嬌~B3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鄭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