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双城食品機│彰化商業銀│99年1月25日│37,080元│0000000││││械社 陳志誠 │行東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