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四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七六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桃園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89移送聯桃警局交字第D9A490402
號)上偽造之「 劉秀珍 」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桃園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89移送聯桃警局交字第D9A490402號)上收受通知聯簽章欄內偽造「劉秀
珍」之署押,表示「劉秀珍」業已收受桃園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89通知聯桃警局交字第D9A490402號)之用意外,餘爰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