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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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7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小萍具保人袁大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大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楊小萍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袁大鈞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