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附民原告 宋鴻康
宋鴻健 胡毓華 胡毓苓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附民被告 張萬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洪瑋嬬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