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正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正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正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0年
1月29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蕭正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8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甲案);以99年度訴字第2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乙案);以99年度訴字第29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丙案);以100年度訴字第1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丁案);上開甲、乙、丙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而與上開丁案接續執行,自100年1月29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