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陳坤松 被告 謝煜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楊祐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