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8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翰青
弘川炎森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372元(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拆除溝渠之占用土地價值為準,計算式:25.17×31,600=795,372),應徵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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