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振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字第1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振行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振行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109年1月28日確定。惟該受刑人:㈠、於緩刑前因故意犯妨害兵役案件,而在緩刑期內經本院於110年3月30日,以110年度嘉原簡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0年5月10日確定;㈡、於緩刑期內因過失犯傷害罪,而在緩刑期內經本院於110年3月30日,以110年度嘉原簡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10年5月10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75條之1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緩刑宣告與否之權限,惟審認是否「得撤銷」之實質要件,厥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仍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
㈠、受刑人温振行前於108年6月19日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於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109年1月28日確定(下稱甲案);又緩刑前之108年12月31日,故意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經本院於110年3月30日以110年度嘉原簡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於110年5月10日確定(下稱乙案);再於緩刑期內之109年5月18日因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人罪,經本院於110年3月30日以110年度嘉原簡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於110年5月10日確定(下稱丙案)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堪以認定。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甲案係於108年12月24日在本院行審判程序,並於同年12月26日判決,然受刑人旋又於同年月31日為乙案犯行,此經本院調取甲、乙案卷宗全卷核閱無訛,參以受刑人甲、乙兩案所為犯行均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足見受刑人未因甲案之審判程序而生警惕,主觀上仍顯惡性,是甲案認受刑人「經此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之可能性,已然有所動搖。其次,受刑人於甲案受緩刑之宣告後,本應知所悔悟,謹慎行事,珍惜法院給予之自新機會,始符合前案宣告緩刑之目的,詎其猶不知戒慎,無視緩刑期間內應循法遵矩之誡命要求,於受緩刑宣告後之109年5月18日,復又再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人罪,可見受刑人之法治觀念淡薄、自我約制之能力明顯不足,且亦可見其輕藐法院就其甲案犯行所給予之寬典,實未能藉由甲案緩刑之宣告達成自我警惕、抑制再犯等效果,不符「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期其經此教訓,當知所惕勵」之本旨,堪認甲案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乙、丙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撤銷受刑人甲案緩刑之宣告,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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