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郝信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如育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