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15號
原   告  莊柏毅
被   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王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依原告聲明事項所載,請求賠償損害合計新臺幣130,000元,屬
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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