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15號
原 告 莊柏毅
被 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王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依原告聲明事項所載,請求賠償損害合計新臺幣130,000元,屬
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