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陳舜天
被 告 孫瑩慧
高競澤
高喜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瑩慧等3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孫瑩慧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業經調解不成立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