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陳舜天
被   告  孫瑩慧
       高競澤
       高喜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瑩慧等3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孫瑩慧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業經調解不成立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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