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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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620號
原   告  蔡素卿
       陳桂華
       顏昭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瑞鍾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蔡素卿、陳
  桂華、顏昭南及被告就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補具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各原告請求金額之細項與證據。
三、就上開事項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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