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12號
原   告  盧莊金卿
被   告  余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
返還土地,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依前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合併計算各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3,500元【43,500元(即原告呈
報占用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5平方公尺×8,700元=
43,500元)+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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