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抵押權設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原告丙○○被告己○○
甲○○戊○○
樓乙○○庚○○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96年8月1日、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