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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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0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景仁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湘源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4行「凌晨1時20分許」應更正為「凌晨0時29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行「及現場錄音、蒐證、監視器影像等資料光碟4片」應更正為「現場錄音、錄影勘驗報告1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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