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歐陽宇莉 債務人遠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宏振 債務人廖宏振債務人 陳湘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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