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即失蹤人蘭澤玉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蘭澤玉(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桃園市○○區○○街○○○號〔中壢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蘭澤玉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年84歲,於92年9月3日起行方不明,經列為失蹤人口,其戶籍於97年4月4日由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下稱中壢戶政事務所)逕遷至該所即桃園市○○區○○街○○○號,迄今仍未尋獲,失蹤已逾7年,為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壢戶政事務所108年11月6日桃市壢戶字第1080012548號函、相對人戶籍謄本、完整矯正簡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等為證。依上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及完整矯正簡表所示,相對人從無入出境及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紀錄,目前亦未在監。又相對人係於92年9月3日因房屋拆除由中壢戶政事務所逕遷戶籍至戶所(當時地址為桃園縣○○市○○路○○○號),嗣因中壢戶政事務所遷址,而於97年4月4日變更戶籍登記至桃園市○○區○○路○○○號,有其戶籍查詢作業特殊註記資料查詢可佐,且相對人從無勞保投保紀錄,迄今不曾申請手機門號使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核明確,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再查,相對人於92年9月3日失蹤時為68歲,失蹤迄今既已逾7年,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亦有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可參。本件既經准許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本院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並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暨定陳報期間為7個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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