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三川具保人張耀中指定辯護人鄧雲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耀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張三川(原名 張漢龍 )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張耀中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