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29號原告佳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文歆 送達代收人 林軍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柏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