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季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747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周季宏竊盜,累犯,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0年度偵緝字
第17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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