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立明 間因107年度沙簡字第220號遷讓房
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即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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