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樓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八○五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林欣苑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