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47號原告丁○○
號4樓之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宇成 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選定訴訟當事人,須由被選定人以外有共同利益之各人全體選定。若由共同利益人中之一部,僅為其一部而選定,則非法之所許(參照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判決)。本件原告主張有共同利益之人,係坐落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75號房屋即建號南工段2012、2013、2014號建物之共有人,則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認定共計有如附表所示39人,惟其中附表一編號(下同)15 蘇家榆 、18 葉進展 ,附表二編號22 陳秋燕 、23 陳榮卿 、26 楊惠晶 、27 吳笠瑛 、32林 侯明金 、35 吳政樺 、40 莊佩芬 等人未參與訴訟當事人之選定。而參與訴訟當事人選定之朱柏榕、 莊曉蓮 及 林淑蓉 均非區分所有人,則依前開說明,原告自非以共同利益之各人全體選定為訴訟當事人。從而原告於本件以被選定人身分為選定人與被告間進行之訴訟部分,其當事人之適格,均有欠缺,其訴即屬無理由。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1月26日於台南縣南工段501地號土
地上建築完成六層公寓大樓,唯因共用公共設施部分殊多未依設計或約定,致大樓共用部分,被告一直未移交與大樓管理委員會。
㈡被告未依設計及約定施工部分:
⒈法定停車位11號之車道對面依設計圖有一『綠美化地區』
,被告竟將其剷除以使11號停車位前方有550公分長度之迴旋空間,以符合建築法,若有「綠美化地區」,則11號車位不能設置。
⒉停車位21、22、23、24號旁邊有53.98平方公尺之綠美化
地區,被告將之廢除,設置機車停車位,以增加一戶一機車位之機車位面積,使原不應設置之21、22、23、24號停車位變能設置,然依設計圖估算,仍嚴重不足一戶一機車位之機車位面積。
⒊汽車機械停車位,原設計圖為『油壓式後懸臂機械停車位
』,若如此則4號及13、14、15、16、17、18、19、20號停車位因前面迴旋空間不足法定之550公分,而不能設立。茲被告為使回迥旋空間足夠,而改使用鏈條式機械停車位,使空間多70公分長,以便原不能設置之4號及13、14、15、16、17、18、19、20號停車位,變能設置。
⒋設計圖有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然被告卻將警衛室使用之
第四台配線、管路樞鈕、監視系統、對講機系統、火警預報系統等設施配置於此,使管理委員會不能使用,故理應將1號停車位移作管理室使用。
㈡被告與住戶約定一戶一機車停車位,卻因被告違法、不正當
方法增加停車位1、11、13、14、15、16、17、18、19、20,而以前三停車位每位50萬元,後8停車位每上、下兩位60萬元出售,多巧得新台幣(下同)390萬元。致使全體住戶減少一戶一機車停車位及其他可使用之公共空間,其損失酌算為390萬元,此為原告與原告之選定人等因被告債務不履行所受損害。
㈢購屋時,建商告知本案係「一戶一機車位」規劃,住戶多出
的機車可停放在外面騎樓即可。但開會時竟宣布「售屋接待中心」係兩個汽車停車位,且已出售給住戶。所以大樓前面騎樓地及路邊均不准停放機車,否則就是違法。前後說詞不一態度之強硬令住戶無法接受。住戶為了機車停放問題紛爭不斷,「管委會」只好請住戶把汽車先吊掛到上層車台,下層再停放自己的機車。但此措施嚴重違反升降機的安全使用規定,編號13.14車位之住戶就因疏失壓扁一部腳踏車。住戶認為配合「管委會」要求,如果發生火警或緊急事故而無法移車,造成危害公共危險及財物損失應由「管委會」負全責。建商為了自已不當得利的違法行事卻要「管委會」及全體住戶去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實為不合理。兩造經多次協商及調解,被告卻一再拖延及欺騙,故提起本訴。
二、被告則辯以: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意旨為管理委員會只具備當訴訟事項之原告或被告之能力,另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共計十三項中並無直接授權管理委員會代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作為與本案訴訟系爭各項內容之委任訴訟當事人。按原告所稱原告與附件選定當事人協議書之選定人均為 宇成菁 選集公寓大樓住戶,全體住戶選定原告為全體住戶起訴乙事,其理由並非原告所云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授權委託事實及原告被選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任期業已喪失其效力。故原告即不具備管理委員會之當事人能力,又無權代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訴訟代理人。
㈡原告所稱被告即起造人未依法設置公共設施及法定停車位未
按規定規畫及施工等系爭事項,業已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96年度簡調字第204號聲請調解,及於台南市東區調解委員會南東民調字第0970000996號、南東民調字第0970001250號)申請調解,各項協調結果均未判定被告有不法情事,就被告從事本案宇成菁選集公寓大樓銷售方式為現況銷售,絕無原告所云與廣告不實及欺瞞等不當得利情形。
三、原告主張被告增加宇成菁選集公寓大樓停車位編號1、11、1
3、14、15、16、17、18、19、20,並出賣之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設計圖在卷可稽,堪信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致使全體住戶減少一戶一機車停車位,及其他可使用之公共空間並造成原告受有390萬元損失,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被告上開行為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㈠原告主張被告廢除公寓內綠美化地區,及剷除使11號停車位
前方550公分之迴旋空間而增設11號停車位,致違反被告與原告約定一戶一機車位之約定云云,惟依據臺南縣政府98年3月16日覆函:「附圖說之綠色部分花圃及黃色部分停車位之位置與該使用執照內容相符,尚無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即被告綠美化地區和11號停車位之增設,並未違反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執照及建築法相關規定,難認被告有何明知違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而增設11號停車位之情。
㈡至原告主張兩造於銷售時約定每一戶都有機車位云云,惟綜
觀其兩造之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書全文(本院卷第152至164頁),並無任何一戶一機車位之約定。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參見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則原告主張兩造有一戶一機車位之約定,原告應負舉證責任。惟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兩造確有該約定,則其主張即難信為真實。
㈢原告復主張被告變更原設計圖為「油壓式後懸臂機械停車位
」為「鏈條式機械停車位」,而增建出4、13、14、15、16、17、18、19、20號停車位,致原告受有減少可使用之公共空間云云,惟依據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98年3月26日覆函如下:「二、建築物申請機械停車設備檢查,依法只要設備型式及數量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即符合法令規定。三、機械停車設備使用油壓式或鏈條式(馬達、減速機式)皆只是簡易升降型設備之驅動方式及傳動元件,驅動方式不同,但皆符合法令規定。」則被告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既經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現場實際檢查通過並核發使用許可證,而機械停車設備使用油壓式或鏈條式既僅係簡易升降型設備之驅動方式及傳動元件,兩者驅動方式不同,即不因被告將「油壓式後懸臂機械停車位」變更為「鏈條式機械停車位」,即認不符合法令規定。㈣又原告主張被告因增設1號停車位,而致管理室空間減少云
云,惟依據臺南縣政府98年3月16日覆函:本案使用執照圖說之面積計算,尚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章容積管制第162條第1項第2款,是被告並未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章容積管制規定,則被告難認有何不法侵害原告權利可言。
㈤從而被告固增設出1、4、11、13、14、15、16、17、18、
19、20號停車位出售而得利390萬元,惟此係屬被告合法之商業行為,即認受有利益,亦難遽以推論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侵權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請求被告賠償如其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著振附表一┌──────┬───┬───┬──────────────┬────┬───────────────┐│姓名│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應有部分│共有部分:南工段│├──┬───┼───┼───┼──────────────┼────┼───────┬───────┤│││南工段│南工段│臺南縣永康市││2012建號│2013建號│├──┼───┼───┼───┼──────────────┼────┼───────┼───────┤│1│ 張借娥 │501│1972│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2樓之1│全部│10000分之191│10000分之571│├──┼───┼───┼───┼──────────────┼────┼───────┼───────┤│2│ 郭榮龍 │501│1973│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2樓之2│全部│10000分之191│10000分之571│├──┼───┼───┼───┼──────────────┼────┼───────┼───────┤│3│ 林瑀蓉 │501│1974│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2樓之3│全部│10000分之144│10000分之429│├──┼───┼───┼───┼──────────────┼────┼───────┼───────┤│4│ 陳惠娣 │501│1975│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2樓之5│全部│10000分之144│10000分之429│├──┼───┼───┼───┼──────────────┼────┼───────┼───────┤│5│ 陳怡君 │501│1976│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3樓之1│全部│10000分之481│10000分之571│├──┼───┼───┼───┼──────────────┼────┼───────┼───────┤│6│ 李昆達 │501│1977│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3樓之2│全部│10000分之481│10000分之571│├──┼───┼───┼───┼──────────────┼────┼───────┼───────┤│7│ 洪士媜 │501│1978│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3樓之3│全部│10000分之144│10000分之429│├──┼───┼───┼───┼──────────────┼────┼───────┼───────┤│8│ 黃雅萍 │501│1979│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3樓之5│全部│10000分之144│10000分之429│├──┼───┼───┼───┼──────────────┼────┼───────┼───────┤│9│ 林志銘 │501│1980│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4樓之1│全部│10000分之481│10000分之571│├──┼───┼───┼───┼──────────────┼────┼───────┼───────┤│10│ 林妘婕 │501│1981│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4樓之2│全部│10000分之191│10000分之571│├──┼───┼───┼───┼──────────────┼────┼───────┼───────┤│11│丁○○│501│1982│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4樓之3│全部│10000分之434│10000分之429│├──┼───┼───┼───┼──────────────┼────┼───────┼───────┤│12│ 曹騰杰 │501│1983│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4樓之5│全部│10000分之434│10000分之429│├──┼───┼───┼───┼──────────────┼────┼───────┼───────┤│13│ 黃柏霖 │501│1984│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5樓之1│全部│10000分之191│10000分之571│├──┼───┼───┼───┼──────────────┼────┼───────┼───────┤│14│ 鍾淑華 │501│1985│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5樓之2│全部│10000分之191│10000分之571│├──┼───┼───┼───┼──────────────┼────┼───────┼───────┤│15│蘇家榆│501│1986│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5樓之3│全部│10000分之144│10000分之429│├──┼───┼───┼───┼──────────────┼────┼───────┼───────┤│16│ 謝旭展 │501│1987│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5樓之5│全部│10000分之144│10000分之429│├──┼───┼───┼───┼──────────────┼────┼───────┼───────┤│17│ 陳寶珠 │501│1988│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6樓之1│全部│10000分之481│10000分之571│├──┼───┼───┼───┼──────────────┼────┼───────┼───────┤│18│葉進展│501│1989│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6樓之2│全部│10000分之191│10000分之571│├──┼───┼───┼───┼──────────────┼────┼───────┼───────┤│19│ 王靖文 │501│1990│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6樓之3│全部│10000分之144│10000分之429│├──┼───┼───┼───┼──────────────┼────┼───────┼───────┤│20│ 陳盈潔 │501│1991│中華二路206巷68弄73號6樓之5│全部│10000分之434│10000分之429│└──┴───┴───┴───┴──────────────┴────┴───────┴───────┘附表二┌──────┬───┬───┬───────────────┬───┬───────┬───────┐││南工段│南工段│臺南縣永康市││2012建號│2014建號│├─┬────┼───┼───┼───────────────┼───┼───────┼───────┤│21│ 曾文政 │501│1992│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2樓之1│全部│10000分之385│10000分之415│├─┼────┼───┼───┼───────────────┼───┼───────┼───────┤│22│陳秋燕│501│1993│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2樓之2│全部│10000分之401│10000分之482│├─┼────┼───┼───┼───────────────┼───┼───────┼───────┤│23│陳榮卿│501│1994│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2樓之3│全部│10000分之106│10000分之462│├─┼────┼───┼───┼───────────────┼───┼───────┼───────┤│24│凌台鳳│501│1995│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2樓之5│全部│10000分之148│10000分之641│├─┼────┼───┼───┼───────────────┼───┼───────┼───────┤│25│ 趙莉生 │501│1996│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3樓之1│全部│10000分之95│10000分之415│├─┼────┼───┼───┼───────────────┼───┼───────┼───────┤│26│楊惠晶│501│1997│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3樓之2│全部│10000分之401│10000分之482│├─┼────┼───┼───┼───────────────┼───┼───────┼───────┤│27│吳笠瑛│501│1998│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3樓之3│全部│10000分之106│10000分之462│├─┼────┼───┼───┼───────────────┼───┼───────┼───────┤│28│ 蔡英美 │501│1999│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3樓之5│全部│10000分之148│10000分之641│├─┼────┼───┼───┼───────────────┼───┼───────┼───────┤│29│ 林子傑 │501│2000│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4樓之1│全部│10000分之385│10000分之415│├─┼────┼───┼───┼───────────────┼───┼───────┼───────┤│30│ 黃國城 │501│2001│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4樓之2│全部│10000分之401│10000分之482│├─┼────┼───┼───┼───────────────┼───┼───────┼───────┤│31│ 陳恩富 │501│2002│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4樓之3│全部│10000分之396│10000分之462│├─┼────┼───┼───┼───────────────┼───┼───────┼───────┤│32│ 林侯明金 │501│2003│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4樓之5│全部│10000分之148│10000分之641│├─┼────┼───┼───┼───────────────┼───┼───────┼───────┤│33│ 蔡惠如 │501│2004│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5樓之1│全部│10000分之95│10000分之415│├─┼────┼───┼───┼───────────────┼───┼───────┼───────┤│34│ 林玉真 │501│2005│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5樓之2│全部│10000分之111│10000分之482│├─┼────┼───┼───┼───────────────┼───┼───────┼───────┤│35│吳政樺│501│2006│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5樓之3│全部│10000分之106│10000分之462│├─┼────┼───┼───┼───────────────┼───┼───────┼───────┤│36│ 葉心言 │501│2007│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5樓之5│全部│10000分之438│10000分之641│├─┼────┼───┼───┼───────────────┼───┼───────┼───────┤│37│ 穆俊彥 │501│2008│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6樓之1│全部│10000分之95│10000分之415│├─┼────┼───┼───┼───────────────┼───┼───────┼───────┤│38│ 李育安 │501│2009│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6樓之2│全部│10000分之111│10000分之482│├─┼────┼───┼───┼───────────────┼───┼───────┼───────┤│39│ 謝俊傑 │501│2010│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6樓之3│全部│10000分之106│10000分之462│├─┼────┼───┼───┼───────────────┼───┼───────┼───────┤│40│莊佩芬│501│2011│中華二路206巷68弄75號6樓之5│全部│10000分之438│10000分之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