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沙交簡字第一○六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四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