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五百五十四元;(二)郵費:四百六十二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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