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更犯搶奪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本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五號刑事簡式判決正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豐簡上字第一五七號刑事判決正本、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號刑事判決影本,認上開聲請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明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正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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