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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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不另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明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正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附表┌───┬─┬───┬───┬─────────┬─────────┬──││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機關│法│案號│判決│法│案號│確定││罪名│告├───┤年度│││日期│││日期│││││案號│├───┼───┤├───┼───┤││刑│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幫助詐│有│九十三│臺灣雲│臺│九十三│九十三│臺││九十三││欺│期│年三月│林地方│灣│年度六│年十月│灣││年十一│││徒│五日(│法院檢│雲│簡字第│六日│雲││月三日│││刑│聲請書│察署九│林│二七三││林│同上││││三│誤載為│十三年│地│號││地│││││月│九十三│度偵緝│方│││方││││││年三月│字第一│法│││法││││││十八日│四○號│院│││院│││├───┼─┼───┼───┼─┼───┼───┼─┼───┼───┼──│連續施│有│九十二│臺灣雲│臺│九十三│九十三│臺││九十三││用第一│期│年十一│林地方│灣│年度訴│年十二│灣││年十二││級毒品│徒│月間某│法院檢│雲│字第二│月七日│雲││月二十│││刑│日起至│察署九│林│五一號││林│同上│一日│││一│九十三│十三年│地│││地│││││年│年十月│度毒偵│方│││方││││││十三日│字第二│法│││法││││││前二、│六四號│院│││院││││││三日某│││││││││││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