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0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計貳點零公克,包裝袋重壹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二包(驗餘淨重計二.0公克,包裝袋重一.一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本件持有人甲○○已經該署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二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包(驗餘淨重計二.0公克,包裝袋重一.一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梁堯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