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謝德洋 即 謝水龍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呂子彥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號││││├─┼───────┼───────┼───┤│1│陽信商業銀行股│86NX0000000-0│5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