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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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3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珮齊選任辯護人江曉智律師被告郭凡頊上列被告二人妨害家庭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八年度家調字第三二一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洪珮齊、郭凡頊二人因涉犯妨害家庭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案告訴人另對被告洪珮齊提起民事訴訟(現繫屬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調字第321號),因被告就本案妨害家庭行為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應以上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依首開規定,於上開民事事件定讞前,停止本案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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