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調裁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調裁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家調裁字第64號聲請人 吳勝福 相對人 吳呈恩 法定代理人 劉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未婚,民國95年間受母脅迫須傳宗接代而認領相對人(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子,然兩造實無親子血緣關係,故為撤銷認領之意思表示,並確認兩造無親子關係等語。
二、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主張並不爭執,並同意法院逕行裁定。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2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3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屬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於經本院調解後,均合意聲請法院逕為裁定,有合意聲請書在卷可憑,爰適用上揭規定而為本件裁定。
四、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無親緣關係而認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8年8月27日診斷證明書暨親緣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據該鑑定報告書所載結果略以:兩造在15組STR基因中有6組基因位點不符,故可排除兩造之親子關係等情,兩造對於該血緣鑑定報告書結果均不爭執,是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無親子血緣關係,應與真實相符,堪予採信。
五、按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70條固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業因家事事件法立法後已刪除,家事事件法中並未有撤銷認領之訴明文規定,則撤銷認領係為撤銷形成權,已非撤銷訴權,無庸經訴訟程序由法院裁判為之。故關於異於血統真實之認領,經一方當事人對他方表明撤銷該認領,是該異於血統真實認領既經當事人一方撤銷,發生撤銷形成權之效力,自已不生認領之效力。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業以意思表示為撤銷認領,即不生認領之效果,故聲請人向本院請求確認兩造無親子關係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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