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22號聲請人 王如玄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
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條之部分,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
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以96年7月27日北市社二字第09638310400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7登記簿第111冊、第21頁、第2747號)。現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已遵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1月25日北市社團字第10731566500號函文及108年7月10日北市社團字第1083108123號、108年8月23日北市社團字第1083135261號函文指示,先後以108年第4屆第9次、第5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及第5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第7、10、11、13、14、15條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
7、10、11、13、14、15條部分,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108年9月20日北市社團字第1083149864號函覆本院業經准予備核等語,有該回函可按,故本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如主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章程對照表第26條部分,僅係將歷次章程變更時間列舉,無涉於章程所定之組織完全與否或重要之管理方法,無須經聲請法院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該部分聲請無實益,且經聲請人於108年9月19日進狀表明並非聲請範圍等語,在此說明。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
(財團法人臺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