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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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50號聲請人 蘇金鳳 即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會為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前經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業已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第13屆第2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08年8月27日環署綜字第1080062441號函等件為據,該條文修正變更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准予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