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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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五右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已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保護管束名冊上顯然誤載,併請注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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