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國生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同年十月十六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世禎
法官陳德民法官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賈繼藩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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