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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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四日起再行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吳俊螢
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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