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勞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勞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上訴人癸○○
甲○○辛○○壬○○ 陳忠川 丙○○子○○乙○○庚○○丁○○己○○戊○○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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